
江西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12-06
(2011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简称江西省新四军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老战士、有志于研究和宣传新四军历史的研究人员及新四军后代自愿组织起来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斗争历史,弘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铁军精神,继承和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昌市友竹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包括南方三年游击战争的历史),组织编撰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
2、举办有关新四军历史人物和事件的学术讨论会及纪念会。
3、支持会员研究自己所熟悉的史料。对有价值的史料,组织老战士与作家结合,作精神产品系列转化。
4、根据会员的专业及才能,协同会员所在单位开展工作,以形成形式多样的成果。
5、支持与鼓励会员利用个人特长,为振兴老区经济服务。
6、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以利于团结和谐、尊老敬贤与身心健康。
7、努力办好《铁军纵横》。
8、保护会员从事研究、创作的正当权益。
9、面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开展新四军历史的宣讲教育活动。
10、组织或参与有关研究、宣传新四军历史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新四军历史研究和宣传工作,履行本会义务,经本人申请和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享受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宣传活动及其它活动;
3、从事课题研究或文艺创作;
4、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资料;
5、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2、量力选择研究项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提供科研成果。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是:
1、讨论、通过章程;
2、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理事;
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会议推选或聘请德高望重的新四军老前辈若干人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推选或聘请有学术造诣或与本会有关的专家若干人为学术顾问,必要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议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理事会为代表会闭会期间权力机构,每年召集一次或二次会议,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办事机构。本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担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或修改章程;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的第1、3、4、5、6、7、8、9款的职权。
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筹备换届工作,提出下届理事会人事安排方案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安排方案。
提出个别常务理事调整意见,接受个别常务理事的辞职请求,提请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熟悉本会业务,并有较大的社会和学术影响。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和秘书长职权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报告;
3、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本会或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
5、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6、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职权:
1、组织拟订本会工作计划,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定及实施;
2、拟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题,经讨论决定后贯彻落实;
3、组织落实会长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协调本会内部机构的工作,保持和各团体(单位)会员的联系;
5、提名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研究日常工作。必要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决定和推进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有:
1、主管部门拨款;
2、申请地方财政列入预算另拨专款;
3、接受国内外个人、部门、社会集团(企业公司)、协(学)会等有关单位赞助与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1、建立经费管理小组,加强经费监督管理;
2、聘请兼职财会人员,负责经费收支业务;
3、正确掌握开支范围,严守财经纪律,一切收支列帐;
4、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私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完成宗旨规定的任务后,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召开会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4 月10 日经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网站版权: 江西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友竹路7号(新四军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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