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怡成做修改章程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1-12-06
江西省新四军研究会关于章程修改的意见
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 郑怡成
(2011年4月10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
《江西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章程》自2006年4月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来,五年时间过去了,现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变化,提出修改意见,供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
1.在原第一章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之后,加入:“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2. 原第一章第四条改为: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3.原第二章第六条第3点改为:“支持会员研究自己所熟悉的史料”。第9点,在宣讲后面加入“教育”两字。
4. 在原第三章中增加一条,列为第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5.原第四章第九条,在“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之后,加入:“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6. 原第四章第十一条,在“每年召集一次或二次会议”之后,加入:“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7.在原第四章第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列为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的第1、3、4、5、6、7、8、9款的职权。
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筹备换届工作,提出下届理事会人事安排方案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安排方案。
提出个别常务理事调整意见,接受个别常务理事的辞职请求,提请理事会议确认。
8.在原上述第四章第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研究日常工作。必要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决定和推进日常工作的开展。
在原第四章第十四条会长职权第2点后加入“报告”。
请代表们审议。
谢谢大家。
网站版权: 江西省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研究会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友竹路7号(新四军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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